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姜X(女)与被告牛XX(男)于2011年办理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被告牛XX因犯强奸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被送往XX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触犯了国家法律,也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遂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姜X与被告牛XX离婚。
贵阳离婚纠纷律师|案例评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被告人犯强奸罪被判刑入狱三年,其行为不顾及婚姻和家庭,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该行为不但触犯了国家法律,也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就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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